索引号 | 01526242-5-/2021-062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2号令)、《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公交路发〔2017〕173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3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治超办成员单位对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进行核查,决定将辖区内以下2户货运源头企业列为重点源头单位,现公示如下:
1.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龙陵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请上述货运源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