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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1-030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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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2021年3月1日—4月30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林区草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全县人民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二)禁止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野外用火。

(三)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防火码”扫码登记、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主动上交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阻碍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防火有关规定,做好家庭成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家庭成员不违规用火。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或家庭成员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一律按照干管权限由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

县长杨邵燕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