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1-012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全面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破坏候鸟越冬地、停歇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禁止猎捕、杀害候鸟,倡导观鸟而不“关鸟”。
三、禁止乱采滥挖,非法移植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不得未批先占林地、未批先采伐林木,严禁不规范施工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毁林或古树名木种茶、种烟等行为;不得以观赏、绿化等名义私挖滥采野生植物。
四、依法打击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通过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饲养、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采伐、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禁止发布传播违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规定的图文、视频。短视频、直播、社交等网站平台不得发布、传播采挖(猎捕)或展示采挖(猎捕)过程、采挖(猎捕)成果以及暗示、吸引非法交易行为等图文视频信息,直播带货主播的言论、行为等不得包含采挖、猎捕、售卖相关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信息;电商平台不得上架相关野生植物活体及明确为野生植物制品的商品;物流快递不得经手相关野生植物活体及明确为野生植物制品的商品寄送业务。
六、禁止餐馆、农家乐、农(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非法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禁止在店名、牌匾、广告牌、菜谱菜单中使用“野味”等诱导、误导性或直接指向野生动物的名称招揽顾客。
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健康饮食,远离“野味”。
八、保护野生动植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内容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6121833 龙陵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5-6121027
龙山镇林业工作站:0875-6121147 镇安镇林业工作站:0875-6882240
龙新乡林业工作站:0875-6800029 龙江乡林业工作站:0875-6830012
腊勐镇林业工作站:0875-6880321 碧寨乡林业工作站:0875-6828042
象达镇林业工作站:0875-6850024 平达乡林业工作站:0875-6860028
勐糯镇林业工作站:0875-6820029 木城乡林业工作站:0875-6810107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