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0-12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羊圈河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9号第3次修改)、《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
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2008〕8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移局发〔2012〕96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羊圈河水库工程占地区红线范围内、水库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1733.6米以下区域以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和核定标明的滑坡塌岸区内实行封库。
二、在封库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一切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违反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回乡军人、婚嫁人口、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两劳”释放回籍人员外,禁止向封库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自行迁入的,一律不纳入调查范围,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本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再签订封库区域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林地等发包合同。违反规定签订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五、项目法人应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开展好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六、涉及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规划移民安置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为实施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加强思想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