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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0-1016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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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龙陵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对龙陵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龙陵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龙陵县境内木城、腾龙桥等5个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木城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水文监测设施围墙外二米为边界。

(二)腾龙桥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沿河横向左岸以水文监测设施围墙外二米为边界,右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五米为边界。

(三)象达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外侧为边界。

(四)黄草坝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右岸以水文监测设施围墙外二米为边界,左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五米为边界。

(五)镇安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外侧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木城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二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二)腾龙桥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十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象达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四)黄草坝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五)镇安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