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0-1016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强对龙陵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龙陵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龙陵县境内木城、腾龙桥等5个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木城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水文监测设施围墙外二米为边界。
(二)腾龙桥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沿河横向左岸以水文监测设施围墙外二米为边界,右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五米为边界。
(三)象达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外侧为边界。
(四)黄草坝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右岸以水文监测设施围墙外二米为边界,左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五米为边界。
(五)镇安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外侧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木城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二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二)腾龙桥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十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象达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四)黄草坝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五)镇安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