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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20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 2025-12-03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不罚〔2025〕34号)

当事人: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EEC9UG7X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安园41号

经营者:蒋德记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7月28日,本局接到来自12315平台投诉举报1件,投诉举报人胡某某称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微信视频号在店铺“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下单购买了商品名为“高山特产 九蒸九晒黄精”500克,订单编号为:3729717817236136448,投诉人实际支付100元,到货后发现以下问题:1.包装上其标注为初级农产品属于虚假标签,试图冒充初级农产品来逃避监管。2.无生产厂家信息,无执行标准,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配料表,甚至无生产日期,仅有包装日期!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3.该商家有无生产分装资质存疑。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单查看了微信视频号店名为“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的网店店铺信息,并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安园41号的“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开展了现场核查(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核查,该店长期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横山村原小学处开展直播经营,发货地址为龙陵县城或者昆明仓库,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安园41号”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地址已变更。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被投诉商品“高山特产 九蒸九晒黄精”。经核查网店交易信息发现,其在网店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标签信息有: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原料产地:云南·保山;保质期:365天;贮存条件:通风、阴凉、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出品商: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经营部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包装生产日期:2025/7/24;净含量:500克。根据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当事人确实向投诉人销售了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的“黄精”食品,标签标有“初级农产品”信息,该“九蒸九晒黄精”已进行加工和定量包装,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其标签信息与实际不符,且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其食品标签涉嫌不符合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设立登记了“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并在微信视频号开设店铺“龙陵县德记农产品经营部”从事农副产品、农产品等经营活动。该店现长期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横山村原小学处开展直播经营,其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安园41号”,其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其实际经营地址已变更,但未进行变更登记。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7-8号),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登记,当事人已进行改正。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黄精”食品从昆明市西山区万吉堂食品店处购进,当事人在平台上接到订单后,由供货方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生产称重打包,从云南省龙陵县城或者昆明仓库发货。根据相关规定,该“九蒸九晒黄精”已进行加工和定量包装,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其销售的食品标签上的“初级农产品”信息属于虚假内容,且未标注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上述涉案的“黄精”食品购进价格为95元/市斤,本次购进数量为20市斤,销售单价为100元/市斤,分袋销售,每袋重500g,每单销售运费均为10元,货值共计1900元(95元/kg*20kg),因商家在接到投诉后对商品下架,并删除链接进行改整,平台自动清除相关信息,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故无法查证当事人全部的销售单数及金额,根据投诉人的付款信息,认定违法所得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法定代表人蒋德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3页,一是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农产品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二是当事人现场无涉案的食品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黄精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的相关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7-8号),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登记以及当事人已变更登记事项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黄精购进情况、经营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

5.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工单一份1页,一是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黄精数量及支付价款情况。

6.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不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黄精)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系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开展自查并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列明的条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黄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货源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及可追溯。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