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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4-4/2025021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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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水利、水务
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印发《龙陵县水务局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龙陵县水务局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促进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实施,经水务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龙陵县水务局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陵县水务局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龙陵县水务局

2025年2月13日


龙陵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务局所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执行》。工程项目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按照工程发包管理规定进行发包。

第二章 招标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审批程序应当坚持“先申请、后招标”的原则,防止招标人随意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擅自直接发包工程以及规避招标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确因施工技术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招标方式的,应当向审批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组织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采购和招标网、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市级以上报刊、市县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报名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不宜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报名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资格预审(公路工程按行业规定执行);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相应资格由招标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标准,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必须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省级认定的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具体组成人员为招标人代表1人,从专家数据库中抽取6人或6人以上。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代表担任。

经过资格预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或只有7家时,招标人应当邀请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时,招标人可邀请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也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入围方法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其招标代理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省级认可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抽取专家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抽取专家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由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和诱导性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利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利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此类推。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结果必须在相关媒体或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招标人才能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中标单位的中标建造师组织施工,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的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中标的建造师不得将中标的项目交给无相关资质证书的其他人员组织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只能委派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和驻场人员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局办公室、规划股、财务中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股负责核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变动建设规模和内容、擅自确定招标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规划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备案和投标企业的市场准入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投标企业及投标建造师的相关资质证书、招标文件编制进行审核,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招标,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串通投标,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施工企业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财务中心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项目资金不到位就进行招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垫付资金,资金管理不规范,不符合相关项目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施工合同价及影响工程造价的约定、竣工结算、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部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后方可进行招标。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程结算中虚列工理量、多计工程款、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规划股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的经营资格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规划股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非法干预。

第四十一条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暂停项目执行,县财政局应当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镇纪委、镇财政所、镇司法所、镇经济发展办、及镇乡村振兴办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一律不得在本镇从事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相互竞争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一律不得在本县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中参加投标。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为“黑名单”,一律不得在本县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中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中标无效,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予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一律不得在本县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中参加投标。

第四十八条 施工企业违规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的,所出借资质的中标项目无效,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一律不得在本县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中参加投标。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违约或者信用缺失的,取消其参与本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的资格,并一律不得在本且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中参加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撤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律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陵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