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5061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文号 | 龙住建责停(改)通字〔2025〕第19号 | 浏览量 |
个体工商户:保山鹏翔燃气有限公司龙陵县城第一供应站
姓 名:万运国
经查,你公司龙陵县城第一供应站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
1、在2025年6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请于2025年6月17日前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于2025年6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3、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