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55-6/2026061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6-06-19 |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可兰,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中心卫生院。
被申请人:龙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龙陵县龙山镇国道320线代家坡脚。
可兰不服龙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305231932876913),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4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305231932876913)。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6年4月1日驾驶摩托车搭载2名未成年人,其中1人是善意帮助同事,本人已认识到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处以150元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处警告或20-50元罚款。本人不服,遂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金额超标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事实确凿。申请人所驾驶的云M6152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核定载客2人(含驾驶员),被申请人查获时载客2人,含申请人共3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也认可超载违法事实;
2. 申请人称“属于初犯,不了解法律规定”,该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3. 本机关已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申请人从轻处罚,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为150-200元。
综上,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事实清楚,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1日,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未成年人(一名为申请人子女,另一名为同事子女),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其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保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1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交通违法处罚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发布公开信息 检索号:01525510-2-/2021-0403002)第三条的规定,“摩托车违法载人”属于应当依法严厉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不适用“首违警告”的条款,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版)第七十八条第八项,对申请人当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查询网址:云南人大网https://www.ynrd.gov.cn/html/2022/sssjrdcwhdsswuchy_1130/19709.html)。申请人不服,遂于2026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一是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含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版)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属于非客运车辆,其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构成要件。被申请人据此处以15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三是申请人主张不成立。申请人主张应适用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但该条款在2022年修正版中规定的是“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与摩托车超载无关。申请人引用的旧版条例条款已被修正版取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龙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30523193287691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