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55-6/2026062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杨茘,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华社区花桥小区3组012号。
被申请人: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第三人:龙陵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龙陵县龙山镇。
杨茘不服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杨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27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5月12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机关于2026年4月14日向龙陵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提供材料,视为放弃参加行政复议权利。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和《处理意见书》;
2.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3.责成被申请人赔偿因适用政策规定错误拖延办理申请人退休手续3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存在适用政策规定错误的问题,本人符合政策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规定,不批准申请人退休的决定,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也未综合考量适用新政策规定,本人不服。
2.被申请人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形。被申请人在适用政策规定错误的情况下,又用“一个政策两个标准”和“内部文件规定”卡压申请人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权益。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本机关作出的涉案文书,认定事实清楚、核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政策准确、办理程序合法、处理内容适当,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2.申请人两次申请退休,均未满足云南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生产(工勤)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这项50周岁退休的条件,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排除违规挂靠参保嫌疑,不符合退休审批规定。
3.本案中,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规合法,不存在适用政策错误、拖延办理、行政侵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要件,本机关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机关作出的《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杨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90年5月参加工作,累计参保缴费年限35年零9个月,2022年8月4日(档案年龄满50周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退休,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关于杨茘申请退休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因其在龙陵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工勤岗连续工作不满5年,故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2025年12月29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因被申请人拒绝办理退休,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向龙陵县纪委监委提交了《请求县监委督促人社局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诉书》,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关于杨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被申请人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提前退休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认为申请人符合退休前5年由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为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在生产(工勤)岗位于50岁退休的女性,符合疑似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挂靠企业办理提前退休的疑点筛选规则的情形,需要重点核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材料,认为现有档案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在生产工勤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1.《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杨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43号裁定书确立的裁判规则:信访答复意见并非都是不可复议的行为,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处理,则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决定。
2.被申请人以内部通知为依据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认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杨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第(二)项,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提前退休风险排查的通知》为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提前退休风险排查的通知》文号为“办公室”发文,文件性质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部署,而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依法行政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该通知作为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约束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否定申请人的退休待遇主张,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内部工作通知,对申请人的退休年龄作出实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的《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杨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