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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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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255-6/2026020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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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司法
龙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保龙政复〔2025〕7-4号)

申请人:吴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左岸公园204楼五单元402。

被申请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

吴凡不服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1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电话等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部分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购买一款宣传有机食品和功效的茶,收到后发现商品包装与网页描述不一致,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本人要求进行退赔查处违法事实,遂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

1.本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2.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本人认可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但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举报件包含举报和投诉,本机关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内容分别按不同程序予以处理。

1.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涉案商家已对申请人进行退款,由于涉案商家明确拒绝其他赔偿,本机关依法终止调解。

2.关于举报事项,本机关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涉案商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符合要求,仅在拼多多网店销售该产品的展示信息与实际产品信息不相符,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本机关作出责令整改决定。但因涉案商家立即整改并停止销售,无主观故意,本机关不再对涉案商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思乡情农副产品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订单编号:250908-226906631913681),收到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信息与拼多多店铺网页宣传信息不符,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形,遂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家,要求涉案商家退赔,并查处违法事实。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涉案商家进行了现场调查。因申请人的举报件中,既包括了投诉内容又包括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事项依法按不同程序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现场调解时,涉案商家已经对申请人完成退款,因涉案商家拒绝其他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关于举报内容,经查,涉案商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从龙陵县腊勐镇农夫荞农副产品加工点购进的,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商品时,需要填写相应的商品详情,因涉案商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致其在不明确涉案商品详情的情况下,错误勾选了有机食品并描述了其他与“苦荞茶”实际产品信息不相符的信息。基于涉案商品网店销售展示信息和实际包装信息不相符的情况,涉案商家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当场要求涉案商家责令整改。因涉案商家主观无故意,且立即整改并停止销售,被申请人未对涉案商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于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涉案商品外包装图片、涉案商品已签收详情页截图、涉案商品商品快照截图;2.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涉案商品商品快照及物流详情页截图、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认定涉案商家存在违法事实,当场要求涉案商家责令整改。同时,涉案商家认知不足、无主观故意,且其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有及时改正情形。被申请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