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5053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文号 | 浏览量 |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
住址:四川省洪雅县中保镇义公村。
被申请人: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法定代表人:赵东宁,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进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法审股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超期未受理其投诉举报龙陵县缘梦花艺店的违法行为,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龙陵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25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证据材料和答复书。经龙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商城购买到龙陵县缘梦花艺店销售的树萝卜苗木,后认为该苗木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签收,申请人直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未收到受理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对林木种子的定义,树萝卜树苗属于林木种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属主管部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综上,被申请人超期未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应当确认程序违法,请求贵府予以指出批评。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对涉案商家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机关对涉案商家作出“批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二、本机关对投诉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转来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当即指派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认真核实投诉内容,涉案商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无其他相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只要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对申请人以微信和电子邮箱进行了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在抖音商城“龙陵县缘梦花艺”的网店,以实付价格10元购买了1棵树萝卜苗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龙陵县缘梦花艺店,经营者为杨某涛。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没有苗木标签,无相关检疫,认为商家销售假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依法立案查处,并赔偿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是否受理告知,不服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5年4月17日指派执法人员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查验,龙陵县缘梦花艺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等,无其他相关证件。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经营者杨某涛哥哥杨某朗(实际经营者)参加“龙陵县林草局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和检疫专题普法、批评教育工作会”,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并进行批评教育。2025年4月24日对申请人以微信和电子邮箱进行了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挂号信收据面单及签收记录和投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抖音商城平台购买的树萝卜苗木订单截图、产品实物照片及快递、营业执照;2.被申请人提交:商家身份证材料、商家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照片、被申请人召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专题普法、批评教育工作会议程、签到表照片、会议照片、会议记录、举报投诉答复截屏和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既包含投诉事项,也包含举报事项。
一、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龙陵县缘梦花艺店赔偿其因购买树萝卜苗木产生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且在申请人和被投诉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送达了《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答复书》,对投诉事项回复“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但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未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未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程序违法。
二、针对举报事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案中,
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事项后,未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未依法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指派执法人员对涉案举报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举报人龙陵县缘梦花艺店不予行政处罚。4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参加“龙陵县林草局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和检疫专题普法、批评教育工作会”,进行批评教育。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虽然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但仍未依据上述规定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且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