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lgtj/20251030-0000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文号 | 浏览量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数据来源单位 |
| 龙陵县常磊木炭经营部 | 廖常磊 | 龙自然资罚字〔2025〕第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 龙陵县常磊木炭经营部于2012年(地块二、三)、2017年(地块一)擅自占用龙山镇大坪子社区大坪子居民小组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现状用途为食堂房屋、道路等。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没收违法建筑、罚款 | 1.没收在龙山镇大坪子社区大坪子居民小组处非法占用1701.0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空心砖石棉瓦房3幢,建筑面积435.75平方米;钢架棚8幢,建筑面积181.18平方米;水泥地坪963.42平方米。 2.给予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零拾元整(¥17010)(计算方式:1701.0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7010元)。 | 2025/07/27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