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7-2/2025063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从7月1日起,根据《龙陵县民政局 龙陵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陵县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44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A类560元/人·月,B类384元/人·月,C类324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68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187(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9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