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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gaj/2025102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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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公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回应时代之变,填补治理空白

一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已实施近二十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社会治安问题不断涌现, 例如: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校园欺凌、网络犯罪等,现行法律在规制这些行为时明显滞后。为有效应对这些新挑战,需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

二是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也变得更加重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出新要求,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三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修订法律,明确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修订情况如下: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由原来的6章119条变为现在的6章144条,新增28条,删去3条,修改96条,补充30多个违法行为;新增13个执法程序制度。

二、核心亮点:三大方面着手,重构治安治理体系

(一)新增违法行为,织密社会安全防护网

新法中新增的几种违法行为

1.在公共安全领域

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为: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实践中无人机“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不容忽视。新法明确将违规飞行无人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形成梯度治理,是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已于2021年3月1日起纳入刑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高空抛物罪”。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补上了对该违法行为的管理漏洞,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即可给予治安处罚,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衔接。

2.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校园欺凌行为:新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被明确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意味着欺凌者将面临公安机关的正式处罚,而不仅仅是学校的纪律处分。新法有效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来将在破解校园欺凌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阻断不良行为向犯罪演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在社会秩序领域

考试作弊行为:新法新增此条规定,旨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打击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作弊行为。新法将特定的四种考试作弊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对考试秩序的重视,是对现有教育考试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补充与衔接。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考试都适用本条款,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才适用。

恶犬伤人行为:一段时间以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时常引发社会关注。所谓“恶犬”,并不是动物本身有“恶”。恶犬之恶,一种是源于“烈性犬”同“城市饲养”的不适应:另一种,甚至并非烈性犬种,但因犬主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出现未牵绳、未戴嘴套导致犬只伤人,恶犬伤人也就源自于不合格的主人。无论哪种行为,归根结底是人的行为不当,“治犬”的本质实则“治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出售、饲养烈性犬以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纳入处罚范围,是从源头对犬只伤人现象进行遏制,也同已有的法律形成了全链条治理。

(二)强化权利保障,彰显法治温度

1.正当防卫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领域此前缺乏明确条款。在之前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常将防卫行为简单定性为“互殴”或“各打五十大板”,导致“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偏差执法。新法规定,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违法。这一规定,形成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规范衔接,为公民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依据,也促使执法更精准,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

2.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治安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将违法行为人贴上“违法标签”,为此终生背负治安违法记录,显然不利于其个人的成长发展和融入社会,也不利于营造更和谐的社会环境。新法采取了“全部封存、限制查询”的制度设计原则。也就是说,封存并不等于彻底消除,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仍可以依法进行查询。

3.听证范围扩大:新法在原有四项的基础上,删除一项,修改一项,新增二项,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程序权利的保障。①听证罚款数额的修改,从原来的2千元增加为4千元;②未成年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可申请听证;③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申请听证。

4.拓宽暂缓执行拘留情形:被拘留人遇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可申请暂缓执行,不论是已经作出处罚还未执行,还是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形,都可以提出申请。此规定以同理心彰显法治的温情,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三)分层处罚标准,实现过罚相当

增设“从轻”层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缺乏中间层级的处罚裁量空间。新法新增“从轻”,填补了处罚幅度的真空地带,避免执法陷入“要么轻罚,要么不罚”的两难境地;

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对主动认错行为的裁量权,为“从宽处理”提供法定依据,减少执法随意性。

从重处罚:一是将从重处罚的情形由“六个月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修订为“一年以内”。二是各项治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大幅提高,加大了金钱罚的力度。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例外情形:主要针对两类人群,一是未成年人,二是老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已满16同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恶劣的,可执行行政拘留。

三、执法实践:公安机关的新使命与新作为

1.严格规范执法

全体民辅警将接受新法专项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对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行为“零容忍”。

2.做好法律衔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执法中要避免以罚代刑。

与其他行政法规的衔接: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通过案件移送、证据转换、信息共享等制度实现程序上的顺畅衔接。

3.深化普法宣传

通过“社区普法”“校园普法”等各种活动,加大对社会面的宣传力度,让新法走进千家万户,提高公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认知度和遵守度。例如,针对无人机爱好者,将开展飞行审批流程专题讲解。

4.强化部门协同

与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动,建立校园欺凌、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联合处置机制。

与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共享数据,实现无人机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精准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成果,既回应了社会治理的新需求,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公安机关将以新法施行为契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全社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