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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250702-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7-02
文号 龙发改办〔2025〕50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关于龙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5号建议答复的函

陈志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新增人口住房保障需求的建议》(第55号),已交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已明确的有关政策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7﹞18)明确“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保山市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保山市2024年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工作要点的通知》(保易指发〔2024〕1号)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后因人口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规〔2022〕1号)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在县城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或个人”及其他条件。

二、安置点住房保障情况

腊勐集镇安置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明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保基本、保安全”要求,按人均25平方米上限标准规划建设安置房。搬迁安置的53户202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现实有52户199人(其中,1人户2户、2人户7户、3人户14户、4人户13户、5人户9户、6人户5户、7人户2户),较搬迁时户数减少1户,人口减少3人。经核实,腊勐集镇安置点现有52户搬迁脱贫户中,住户面积保障达标的有51户,杨国平户(原有2人)搬迁后新增家庭人口3人导致的住房保障不足问题已由当地镇党委、政府利用安置点剩余安置房妥善解决。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密切关注搬迁脱贫户家庭人口自然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动态监测,一旦出现住房保障不足的情况及时依法依规解决;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对住房面积标准的有效认知,以及对国家政策“保基本”特性的合理预期。三是搬迁农户分户后,需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宅基地审批服务工作。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