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80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老扁山土特产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8EBE22
住所(住址):龙陵县龙山镇麦地村
经营者:许永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5月9日,我局从全国12315平台接到陈某进投诉龙陵县龙山镇老扁山土特产品商行销售辣椒酱包装上贴有二维码和五星好评返现2元的活动,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调查,投诉人未提出退货退款及赔偿诉求,故我局在初查中告知了被投诉人投诉件基本情况与存在问题。
当事人以好评返现的方式销售商品误导消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及包装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以好评返现的方式促销商品误导消费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表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对销售的商品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经检验合格。网络经营中,当事人遵循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对所售商品只要消费者七天内提出退货退款要求的,客服都一一给予处理。
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当事人为了扩大产品销售量,经营中采取了两种促销手段,一是多购让利,具体让利金额由购买人员与客服协商确定;二是好评返现,就是好评给2元的现金返现。当事人在第二种促销方式中采取的是在商品标签上除产品必标内容外,加注了“五星好评 晒图 1G字内容 返现金2元”字样。在本案中,投诉人提供的微信交流截图,交流内容表明:在利益的驱使下,买家会忽视对产品质量本身的体验与真实想法,为了获得返现金额而对商品给予好评。这样做的结果是带来好评量的增加,致使好评实质内容与统计数据的失真,从而误导了消费者的购物取向。
当事人贴有“五星好评 晒图 1G字内容 返现金2元”字样标签的商品共生产了100瓶,每瓶售价19元,产品成本为*元/瓶。至6月12日,在网上已销售60瓶,剩40瓶,共实现营业收入1140元,获得利润*元。对剩余产品你商行已全部下架,因产品质量经检测没有问题,当事人重新印制了删除“五星好评 晒图 1G字内容 返现金2元”字样的标签进行粘贴,换签整改正在进行中。
6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前贴有“五星好评 晒图 1G字内容 返现金2元”字样标签的商品样件及整改后删除以上字样的标签商品样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9日从全国12315平台接收的投诉单一份2页。一是证明了案件的来源,二是投诉人与客服微信交流内容证明了给予好评不是基于产品本身而是为了获得返现的事实。
2.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一是证明了当事人开展好评返现的初衷与开展的具体方式;二是证明了涉案产品生产的数量、销售情况、营业收入及获利情况。
3.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询问时提交的龙陵县龙山镇老扁山土特产品商行《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许永杰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2年8月2日签发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使用标准》和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物限量》经检测为合格产品。
5.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前贴有“五星好评 晒图 1G字内容 返现金2元”字样标签的商品样件及整改后消除以上字样的商品样件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进行了整改及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8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促销其产品采取“好评返现”的方式增加消费者在商品评价上的好评量。网络购物评价应该是买家客观的、真实的感受,也能给其他消费者带来最直观的体验,这样的消费环境需要商家与消费者共同维护。当事人“好评返现”的做法,使商品评价失去了公平性与真实性,误导了消费者的购物趋向,背离了网络评价机制的初衷,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综上,当事人以好评返现的方式促销商品误导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以好评返现的方式促销商品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签于涮涮辣属龙山镇河头村光照较强、雨水较少、气温较高地域的特色农产品,当事人属地方特色农产品涮涮辣的小加工作坊,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产品质量的管理,每年生产的产品都会经过检验才上市销售。因为有了这样的小加工作坊,地方农民种植的涮涮辣才会有销路,增加家庭收入。当事人因为经营困难才采取了“好评返现”的方式促销,目的是想让更多的消费者认可并购买其产品,但没有考虑到这会影响到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接到投诉后,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后样件。通过调查,当事人在这次促销活动中销售量不大,获利不高,没有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综上,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办案人员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取好评返理的方式促销商品误导销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好评返现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2.罚款3500元。罚没款共计46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