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龙陵县法院民事审判庭邀请龙陵县检察院列席,召集涉案当事人到庭,以庭前调解方式,依法调解了原审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诉原审被告蔡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两件再审案件,挽回医疗保险基金21490元。
【案件由来】2016年10月23日18时25分,蔡某某驾驶云M0550013号拖拉机,在龙陵县龙新县荆竹坪村韩家寨路口并道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云MX5626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杨某某及摩托车搭载的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李某某无责。后杨某某、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二人虚构高坠伤报销医疗保险基金21490元,其中杨某某报销13927.58元,李某某报销75624.42元。2019年3月18日,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向龙陵县法院起诉蔡某某、某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龙陵县法院经审理发现杨某某、李某某诉请损失含已报销的医疗保险基金,遂分别作出扣除所报销医疗费部分金额的(2019)云0523民初271号、272号两份判决,双方均未上诉,某保险公司随即履行赔付义务。龙陵县检察院发现两案所扣除医疗基金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陵县法院裁定对两案再审。
【审理及调解经过】受理再审案件后,承办法官通知龙陵县医疗保障局,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征询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同时邀请龙陵县检察院列席调解。调解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根据蔡某某保险额度进行核对,认为两原告所报销的医疗费超出保险额度为5848.55元,尚可赔付额度为15641.45元。经过释法明理,针对超保险额度部分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表示愿意平均承担,并当庭向龙陵县医疗保障局支付所承担的金额。为此,两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即在协议上签字按印,并领取了调解书。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上述两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理应由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维权,任何参保居民均不得采取虚构事实进行报销医疗保险基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所虚构报取数额大,将会承担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