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第五中学通用技术产品设备及安装服务项目
合
同
书
合同登记编号:(X)LLCG2015×74
甲方(采购人):龙陵县第五中学
乙方(供应商):云南鑫鑫教具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龙陵县教育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龙陵县第五中学(以下简称甲方)的龙陵县第三中学、龙陵县第五中学通用技术产品设备及安装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登记备案、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批立项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公告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采购的方式。于2015年12月14日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组成的采购询价小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二评标室开标、评审,经开标评审,确定云南鑫鑫教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标。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相互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确认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项目名称:龙陵县第五中学通用技术产品设备及安装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220795.00元,(大写):贰拾贰万零柒佰玖拾伍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供货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乙方提供的产品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保证在非人为因素下按投标书和最终承诺保修。即因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包换,不收任何费用。
2、乙方对产品提供终身服务。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质保期结束后,若甲方要求进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果乙方提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30分钟响应,在48小时内上门处理;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维修乙方均应在五天内解决问题,使其恢复正常使用,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时间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于2016年 月 日前,将甲方通知生产的物品送达并安装在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交货地点、方式
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检验方式及检验期限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于3日内组织验收。
2、货物验收标准:
(1) 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 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采购产品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结算时间及方式
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5%给乙方,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满三个月后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2)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物品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食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处理:
(1)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如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维修、更换或者退货,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实际费用,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则按照本条乙方违约责任的第(1)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提前交货的,需事先与甲方联系,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仍可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4) 乙方交付的物品,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可遵照招标公告或投标文件相应条款解决。本合同在执行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组成文件为: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投标书及附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补充合同。所有合同组成文件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及龙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两份,同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