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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胗案件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3日 15:07 浏览:[] 作者:张国巍 来源: 打印

近日,龙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依法对一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0年10月2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城区意达农贸市场内食品摊贩赵某某经营的鸡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2020年11月29日,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02034448),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经营的鸡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从德宏州芒市某养鸡场购进了50余只活鸡,购进单价16元/公斤。2020年10月29日,当事人宰杀了其中的30余只活鸡加工出鸡胗3公斤。当日,除被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抽取的2.23公斤鸡胗样品数量,当事人共出售鸡胗0.77公斤。

因当事人称其经营的鸡都是购买的,在购买时不知道养殖场中有没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而当事人没有建账,进货数量和违法所得已无法核实。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