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保办发〔2016〕94号,以下简称“环保工作责任规定”)和《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保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3月13日,龙陵县环境保护局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文件精神,党组书记、局长廖光从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会议指出,环境保护责任规定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谁履职”“谁失职”一目了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生追责的原则,明确了“追谁的责”“追什么责”。
会议要求:一是认识到位,广泛宣传。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做到真学、真懂、入心入脑,正确理解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工作责任,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二是深入学习,工学结合。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负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14个方面的责任,并将责任履行与个人岗位职责相结合,落实到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推动全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三是充分准备,有效应急。要围绕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做好应急储备。
报:市环保局。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第四纪工委,网管中心,专教办。
发:局各科室。(共印8份)
编辑:唐 洁 审稿:赵兴龙
邮箱:llxhbjbg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