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龙陵县林业局收容救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蜂猴3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蜂猴自身情况,报经市局批准,送往保山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助2只,野外放生1只。
2016年7月6日、7月21日,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将芒颜边防检查站执勤时查获的2只蜂猴,闯进龙陵县职业高级中学校园内的1只蜂猴移交到龙陵县林业局野保办。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及《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报市保护办批准:7月6日救助的2只蜂猴幼猴太小,正值哺乳期,不适宜放生,于当日送往保山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助。7月21日救助的1只蜂猴,经检查无外伤及疾病,身体健壮,适宜野外放生,于当日由龙陵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将蜂猴送往龙陵至腾龙桥老路九公里处的森林中进行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