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陵交警大队在龙山镇石花沟至高楼子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竟有人闯卡逃避检查。
2月22日下午,龙陵交警大队民警在临时执勤点开展查缉工作时,看到一少年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高楼子方向驶来执勤点,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没想到该少年男子不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闯过检查人员,扬长而去。

执勤民警执勤结束收队后,将执法记录仪导出来认真辨识闯卡摩托车车牌号码,由于当时执勤民警跑动幅度较大,画面抖动厉害,车牌模糊,通过大量详细摸排,25日最终锁定闯卡摩托车车牌号为云MX**06,闯卡驾驶员系陈某某,系龙陵某中学初一学生。民警随即通知其父亲带领陈某某前来交警大队处理。

原来22日早上其父母去腊勐走亲戚了,父母疏忽,将摩托车钥匙留在摩托车上,陈某某一看父母不在家,就驾驶摩托车去约同学去玩,没想到回来途中就遇到执勤交警,由于怕“偷”骑摩托车事情败露,陈某某就一不做二不休,直接加起油门闯卡逃避检查,没想到事情还是被交警追查到底了。

通过核实闯卡驾驶员未满十四周岁,龙陵交警大队责令其父亲加以管教,其父亲随即要求其儿子向龙陵交警大队写了检讨书并保证以后绝不无证驾驶。

温馨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管理好自己的机动车,不单要正常维护车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并且要妥善保管好钥匙,以防他人无证或酒后驾车。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9号)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