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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警方
镇安派出所破获三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9日 18:12 浏览:[] 作者:赵申梅 来源: 龙陵警方 打印

近日,镇安派出所连续破获三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缴获小口径步枪1支,子弹96发。

4月,镇安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缉枪治爆”工作中获悉杨某坤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获取线索后,民警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大量工作,民警在镇安镇某单位宿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坤抓获并查获小口径步枪1支,子弹41发。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坤交代,枪支是和其叔杨某全借的,41发子弹是和杨某定要的,随后,民警到杨某定住宅处查获子弹55发。

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坤、杨某全已被刑事拘留,杨某定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编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持有枪支、不能网购零件组装枪支,若发现枪支违法犯罪,请大胆举报!

法律链接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法律适用: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条法律适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法律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法律适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2、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