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边疆基层小院,每年办理的案件中,“小案”占据很大比例。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小案连民生,民生无小事”的办案要求,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彰显检察为民大情怀。
办“小”案,暖民心。2023年3月16日,“老班长”张某在战友陪同下,将一面“尽职尽责 为民解忧”的锦旗交到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感谢检察官们对其交通肇事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给予其受害儿子23000元司法救助金。
张某是一位曾为祖国浴血奋战的老兵,曾荣获“三等功”“英模代表”,退伍后回家务农。1992年,儿子因一场大病智力严重受损,自此,张某与儿子相依为命。2022年3月,张某做完农活,驾驶已报废的拖拉机回家,途中发生了侧翻,导致乘车的儿子高位截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多次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调查,在充分审查案情、召开公开听证会后,对张某交通肇事罪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后本院控申部门针对张某家的实际情况,对受害人张某儿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并给予23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近年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或急需救助的涉案群众开启“绿色通道”,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体现司法温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办“小”案,护幼苗。“感谢检察官人性化办案,你们给了孩子一个机会,给了我们全家一个希望。”当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小杨宣读不起诉决定后,小杨的父亲说。不起诉挽救了孩子,也挽救了一个家庭。
原来,小杨系一名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天,小杨在县城里闲逛时路过一户人家的地下车库,盗窃钓鱼包一个,内装有钓鱼竿4根,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748元。2023年1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错误应当被惩处,但是,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这无疑是一场“暴风骤雨”。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对小杨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开展了详细社会调查,鉴于小杨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从而获得其谅解,经教育后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备帮教条件,最后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律的意义不单单是惩处,更不是‘一诉了之’,我总觉得自己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总是会多想一点、多做一点。”承办检察官深有感触地说道。
现在,小杨已经回到学校,重启学习生涯。涉案未成年人,就像迷途的羔羊,需要全社会用更多温情和耐心,来教育感化他们。“案件办结了,对他的帮教却不会结束。”承办检察官表示,将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小杨的思想、生活等情况,巩固帮教成果,助其回归社会。
办“小”案,保民生。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行人的“指路人”,它们的缺失影响群众通行和司机出行安全。2022年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龙陵县域内县道、乡道的交通标志设施有损坏、缺失的情况,大部分地处车辆、人流来往密集的乡间道路,给过往司机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存在情况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交通标志损毁、缺失等情况进行摸排整改,并认真落实养护和管理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方案,全面完善全县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安全设施;各乡镇及时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乡村道路检查,建立长效管养机制。
近年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当好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守护者,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居环境、妇女儿童等群众最关心、影响最广泛的领域能动履职。2022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106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小”案大“做”,不仅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是每一名检察人秉持正义、情理法融合的生动体现。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更高的工作要求,把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作为践行为民初心的重要标准,依法能动履职,在办案中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精准度、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深度、进一步彰显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