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903-00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9-03 |
文号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22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杨成毕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22号 | 杨成毕滥伐林木案 |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5年1月25日至1月28日,在象达镇邦工村杨家寨二组郭明归、花元聪、杨成所、杨正宏四户的自留山常平子(小地名)滥伐云南松75株、计3.8287m³(活),折合原木材积2.2849m³取柴自用。于2025年8月24日立案,8月27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2项(情节轻微)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责令其限于2026年8月27日前在象达镇邦工村杨家寨二组郭明归、花元聪、杨成所、杨正宏四户的自留山常平子(小地名)补种滥伐株数壹倍(1倍)的树木(西南桦),共计柒拾伍株西南桦(即75株×1倍=75株)。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叁倍(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捌元贰角(2.2849m³×150元/ m³×3倍=1028.2元)。 | 0.1208 | 2025-9-3 | 2026-9-3 | 2028-9-3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