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凡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15号 | 杨立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17年3月份,在龙江乡弄玲村秀水沟组修建龙江乡中心公墓(一期)时,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灌木林林地(《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龙陵县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图》龙陵县龙江乡林保29林班55小班、27林斑41小班,林种:经济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违法使用商品林林地(经济林)面积41.23平方米(0.06亩)使用至今;同时还于2020年5月份,在龙江乡邦明村坡头组修建龙江乡团石头公墓时,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防护林林地(《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龙陵县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图》龙陵县龙江乡林保47林班64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违法使用乔木林林地(用材林)面积37.55平方米(0.06亩)。2025年8月14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8月20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第一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2023年版)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其它-恢复 | 不予行政处罚(1. 责令限于2026年8月20日前在龙江乡弄玲村秀水沟组和在龙江乡邦明村坡头组违法使用林地部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 给予批评教育。 ) | 0 |
|
| 2025-8-29 | 2026-8-29 | 2028-8-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