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闪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14号 | 杨春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19年5月份,在龙陵县赧洒村分包承建龙陵县乡镇片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象达镇朝阳公墓)时,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乔木林林地(《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龙陵县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图》龙陵县象达镇林保59林班62、64、68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违法占用乔木林林地(商品林)面积1359.75平方米(2.04亩)使用至今,周围林木为杂木(栎类),因时间太久,无毁坏林木的明显迹象;于2020年9月份,在龙陵县芹菜塘村分包承建龙陵县乡镇片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第二批)(象达镇大场公墓)时,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乔木林林地(《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龙陵县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图》龙陵县象达镇林保17林班67、69、70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违法占用乔木林林地(商品林)面积758.02平方米(1.14亩)使用至今,周围林木为杂木(栎类),因时间太久,无毁坏林木的明显迹象。2025年8月14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8月21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责令限于2026年8月2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玖仟柒佰陆拾柒点伍玖元整(49767.59元,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13.5元/㎡,恢复植被费用为10元/㎡,朝阳公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3.5×1359.75+10×1359.75=31954.12元;大场公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3.5×758.02+10×758.02=17813.47元;合计:31954.12+17813.47=49767.59元)。 | 4.9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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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29 | 2026-8-29 | 2028-8-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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