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南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13号 | 刘振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17年3月底,在腊勐镇中心公墓(一期)腊勐镇25林班20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象达镇中心公墓(一期)象达镇37林班34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龙新乡中心公墓(一期)龙新乡28林班53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超出审批范围使用乔木林地2769.62平方米(4.15亩)使用至今。其中:腊勐镇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围使用林地262.37平方米(0.39亩);象达镇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围使用林地2488.52平方米(3.73亩);龙新乡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围使用林地18.73平方米(0.03亩)。于2025年8月14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2025年8月14日立案,8月21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责令限于2026年8月21日前,恢复在腊勐镇中心公墓(一期)、象达镇中心公墓(一期)、龙新乡中心公墓(一期)超范围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零捌拾陆元零柒分(65086.07元×1倍=65086.07元)。其中:腊勐镇中心公墓(一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165.69元(262.37m2×10元/m2+262.37m2×13.5元/m2);象达镇中心公墓(一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8480.22元(2488.52m2×10元/m2+2488.52m2×13.5元/m2);龙新乡中心公墓(一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40.15元(18.73m2×10元/m2+18.73m2×13.5元/m2)。 | 6.5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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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29 | 2026-8-29 | 2028-8-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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