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12号 | 康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4年5月25日至8月25日及2018年4月17日至9月16日,分别在龙新乡龙新村新田一组徐茂洪的林地吴家坟及龙山镇横山村的村集体林地帽盖山(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4级)占用林地729.3㎡、折合1.1亩,承建龙新乡中心公墓E、F区扩建工程及龙山镇中心公墓建设项目(一期)时超出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8月22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轻微)、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限于2026年8月22日前在龙新乡勐冒村新田一组徐茂洪的林地吴家坟及龙山镇横山村的村集体林地帽盖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壹元叁角伍分(729.3㎡×19.5元/㎡×1倍=14221.35元)。 | 1.4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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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29 | 2026-8-29 | 2028-8-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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