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82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文号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10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邱艳芬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10号 | 邱艳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19年5月15日至12月5日,在镇安镇回欢村小滚塘组范荣尚、范荣华等六户林地大树园承建龙陵县镇安镇邦迈公墓建设项目(一期)时超出审批范围占用林地388.2平方米(折合0.58亩)修建墓区道路,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8月18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轻微)、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限于2026年8月18日前在镇安镇回欢村小滚塘组范荣尚、范荣华等六户林地大树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贰元柒角(388.2㎡×23.5元/㎡×1倍=9122.7元)。 | 0.9123 | 2025-8-29 | 2026-8-29 | 2028-8-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