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良海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09号 | 杨良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16年10月份,在承建龙陵县龙山镇大松园公益性公墓时,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防护林林地(属《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龙陵县龙山镇林保44林班18、24小班,林种: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违法占用防护林林地(公益林)面积1731.6平方米(2.6亩)使用至今,周围林木为杂栎木,因时间太久无毁坏林木的明显迹象。2025年8月7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于2025年8月7日立案,8月15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8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责令限于2026年8月2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元整(17100元,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工程费用1.3500万元,营造林工程费用0.2457万元,其他费用0.1143万元)。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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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25 | 2026-8-25 | 2028-8-25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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