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审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 公务用车的来源为:单位配备公务用车(云M 65696)、公车平台租赁用车、签约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工作紧急情况合理派车。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用车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龙陵县审计局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除紧急情况外,在县内用车,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赴外地出差用车的,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无派车手续擅自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进行处理。
第三条 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在工作时间以外,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必须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归还公车平台或汽车租赁公司,遇有特殊情况须继续用车的,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设置公务用车使用台账。办公室及时记录出车事由,用车人、时间、地点等,一出车一记载。
第二章 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修理
第五条 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第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车辆卫生,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要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办公室报经局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适时跟踪,了解掌握维修情况、进度等。
第八条 车辆必须到单位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维修、购置车辆配件或在非指定厂家维修的,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章 车辆安全
第九条 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不服从统一管理或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处分。
第十条 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附件:1.《龙陵县审计局公务用车派车单》;
2.《龙陵县审计局租赁用车派车单》;
3.《龙陵县审计局公务用车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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