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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龙卫公罚〔2017〕12号)
索 引 号:01526268-7-13_A/2017-1213012公开目录:医疗卫生发布日期:2017-11-16发布机构: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保山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龙卫公罚〔2017〕12号 |
案 由 |
杨江回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甲店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7年08月28日下午,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任贤香、杨智涵(证件号码:YN233577、YBS01185),向杨江回出示执法证件。在其陪同下对龙陵县龙山镇悬挂有“奈欧美甲室”招牌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杨江回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甲店经营活动。现场提取了杨江回身份证复印件、场所照片2张;现场对杨江回进行了询问,内容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陆佰元(¥600.00)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2017年10月27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0月23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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