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克服设备重复购置,设备水平低和利用低,资金分散浪费等问题。实行合理调配资产,打破部门和单位所有,资源共享、设施共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省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 云政发[1998]20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政府采购中心
(
一 )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县委办、政府办、计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组成 ;
具体领导政府采购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
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
(
二 ) 政府采购中心
1、
政府采购中心设在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工作,实行无偿服务,由财政核拨必须的业务经费。
2、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l)
负责政府采购日常业务工作
;
(2)
筹集、拨付政府采购 “ 专项资金 ”;
(3)
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
(4)
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
(5)
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咨询、并组织评标;
(6)
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定
;
(7)
组织采购招标、投标、中标工作
, 认真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资信、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 ,
选定竞投标单位、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
(8)
签订协议和合同。采购中心与中标商品供货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商品供货单位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9)
编制财务收支报表 ;
(10)
总结评价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对象、形式和采购程序
我县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采购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器械、办公设施、现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专用器材、大型维修、交通工具以及单价虽不足2000元
,但购买数量较多的低值易耗品等 。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推行后,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内容的支出,需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并报送购置项目名称、规格、性能要求等详细说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一律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四条 设立政府采购 “
专项资金 ”
(一)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的来源
(l)
政府立项财政补助拨款 (
含上级财政补助的专款);
(2)
行政事业单位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各种自筹资金
;
(3)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设备资金;
(4)银行存款利息;
(5)
政府性贷款。
(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的筹措
1、政府采购中心在银行开设专户,核算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的收支;
2、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设备属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项目,财政补助拨款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安排的设备资金,由财政直接划拨入政府采购中心,单位自筹资金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自筹资金交存到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专户。
(三)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的支付
1、支出范围:政府统一采购的商品支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经费及业务经费;奖励为政府采购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统一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方法: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供货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预算,供货单位开具发票给政府采购中心,设备达到固定资产价值起点的接受设备单位记入固定资产账。
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其它方式招标。
1、公开招标。指公布采购立项,凡有资质,愿意签订采购合同的商品供应人(即投标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前往投标。
2、邀请招标。有选择地邀请部分商品供应商
( 不少于三家)进行招标。适用于
: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
复杂性的、选择范围有限的、公开招标其采购项目成本
与商品本身价值不相称的。
3、协商议标。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
( 或拥有专利权)的、不可代替的、原购商品的零配件、急需或突发事件等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 可用其它方式采购。
第六条 招标程序
(一
)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商品供应人,主要以县里有优势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主、鼓励省内外的直接供应厂家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二)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于投标截止20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质量等;交货、竣工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供应人的资质,获取招标办法和地点。
(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商品供应须知 ;
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招标项目性质、质量、技术规格;交货、竣工或提
供服务的时间;开标、选标中标时间、方法或标准;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投标价格清单式样(
包括内容或计算方法 );交付投标保证数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其它说明事项。
(四) 采购项目,
可在征询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底密封保存,在评选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五)商品供应入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商品供应人,应提供投标资格以上招标文件内容及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供应能力等证明资料。
(六)投标书的送交
参加投标的商品供应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好投标书并附规定样式的投标价格清单,加盖供应人的印章和法定人签名后密封送交政府采购中心。商品供应人可在截止时间前,对于送交的投标书进行修改、补充更正,也可撤回投标书。
(
七 ) 投标担保
所有投标的商品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4
日前 , 按
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不按时交纳或交不足投标
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
(八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
1、开标,按招标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2、评标
, 评标小组由采购人 , 熟悉有关采购项目的
经济、
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
,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
评标时禁止采购人与供应人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与商品供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1)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评标过程应予记录,记载评标的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成员签名,
但中标过程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人或其他任何人员。
(2)
评标结束后的 5 日内
, 采购中心将评标结果以书面结论通知供应人 ,
同时清退落标供应人交纳的投标保 重证金
( 不计利息 ), 对落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3)
因采购人或供应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无效的,
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条 采购合同
(一)
招评标结束后 , 政府采购中心与商品供应中标
单位双方 , 按招标、投标、中标等规定
, 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二)
在签订合同时 ,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商品或服务总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
10%, 不得变更价格、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的商品供应人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含未经招标而签订的采购合同)
后的 10 日内,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
10% 的履约保证金,不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返还投标保证金,转为政
府采购“ 专项资金 ”统筹使用。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退还商品供应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 不计利息 ) 。
(四)
采购合同签订,采供双方守信誉,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五 )
采购商品的验收付款。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商品供应方卖给的商品(产品)时按采购合同规定进行组织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2、
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
3、与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虚假招标的;并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
4、不按规定原则评标的
;
5、
定标前泄漏标底的 ;
6、
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二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招标无效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给采购人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招标采购业务:
1、明知招标的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仍代理招标的及与采购人或供应人串通虚假招标的,依法负连带赔
偿责任;
2、不按规定组织评标和评标原则评标的;
3、其他严重违反招标程序的行为。
(三)
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投标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投标;给采购人、招标机构或其他供应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投标:
1、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开标
后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还要承担赔偿组织投标会议80%
的费用 ;
2、在供应人之间相互串通
, 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人的;
4、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并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即导致招标失效和无效的,采购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应向供应方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6、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付给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 应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 不计利息
) 。
(五)采购人、评标小组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 )
需求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验收采购商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1、采购合同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2、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3、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
;
4、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
5、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监督机关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指定监督机关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 ,
在 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日。
(三)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指定监督机关发现正在进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
应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结束后 15日内,将评标成员组成、招投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情况进行存
档备查。
(五)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公布当年龙陵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各种设备必须报政府采购中心审定,否则将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对未经审批,擅自采购规定审批的项目,或故意折细采购项目进行分散采购
等 , 财政将扣拨所购设备相等的财政预算经费,所扣拨
款转入政府采购中心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龙陵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