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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应当依据本制度报告住房情况。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各项情况:
1、住房所在地址。
2、住房类型。分为:自建房、单位集资建房、购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租房四类。
3、产权所有人。
4、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5、住房结构及层数。
6、房屋造价。
7、资金来源。
8、现居住人员情况。
四、报告人必须如实报告现有住房情况;有多处住房的,要分别填写《住房情况报告表》。第一次报告后,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于住房情况变化后1个月内报告。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在任命后1个月内报告住房情况。
五、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接受报告人的报告;市管干部的住房情况报告,一式二份,由县纪委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报告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住房情况的,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报告、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七、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制度由中共龙陵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04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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