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龙陵政务 》政策法规龙陵县领导干部住房情况报告制度
     
     
 

龙陵县领导干部住房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应当依据本制度报告住房情况。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各项情况:

1、住房所在地址。

2、住房类型。分为:自建房、单位集资建房、购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租房四类。

3、产权所有人。

4、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5、住房结构及层数。

6、房屋造价。

7、资金来源。

8、现居住人员情况。

四、报告人必须如实报告现有住房情况;有多处住房的,要分别填写《住房情况报告表》。第一次报告后,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于住房情况变化后1个月内报告。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在任命后1个月内报告住房情况。

五、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接受报告人的报告;市管干部的住房情况报告,一式二份,由县纪委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报告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住房情况的,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报告、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七、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制度由中共龙陵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044月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地方级政策法规

 

 

 

 


Copyright 2004   龙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

 

  龙陵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制作 维护

电话:0875-6125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