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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制定本制度。
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依据本制度如实申报收入。
三、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其他合法收入。
四、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县纪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五、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接受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市管干部的收入申报一式二份,由县纪委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申报、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七、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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