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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镇人大 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人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镇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情况。
(5)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7)根据镇长的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8)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要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10)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1)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12)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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