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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是本县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挪用公款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承办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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