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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政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根据《保山市政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接待主要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的领导、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及州、市级正厅领导来龙陵的接待服务工作。
第三条
政务接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树立龙陵的良好形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政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及县委、政府、县纪委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礼貌、适度得体、周到勤俭和宣传龙陵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标准,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做到宾客满意,领导放心。
第五条
政务接待工作在中共龙陵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县接待办公室与县委、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在接待工作中,县委、政府办公室与县接待办要相互加强沟通协调,将客人提出的要求和县级陪同领导的安排及时向接待工作人员反馈,积极搞好服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章
接待任务分类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接待任务分类
(一)一级接待
主要来宾职务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领导和中央特别规定按一级接待的领导同志。
(二)二级接待
主要来宾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及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领导和中央特别规定按二级接待的领导同志。
(三)部(省)级接待
主要来宾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和省(部)级在职领导以及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领导等。
(四)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级及市级四班子主要领导的接待。
(五)县委、政府邀请到龙陵指导工作的老领导及专家、学者的接待。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一、二级接待任务,由县委办、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县接待办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省部级领导及担任过相应职务的老领导来龙陵的接待工作,对应由县委办、政府办牵头,组织县接待办及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的省级领导来龙陵的接待工作,由县委办、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县接待办及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四)省级五机关及其委、办、厅(局)的厅级领导到龙陵的接待工作,由相应的五办主任负责,组织县接待办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市级四班子主要领导及担任过相应职务的老领导来龙陵的接待工作,分别由四办主任负责,组织县接待办具体实施。
(六)上级机关组织来龙陵的工作组的接待工作,由相关部门报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办、政府办主任分别负责,组织县接待办及有关部门实施。
(七)市直各部、委、办、局的领导来龙陵指导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安排接待,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
(八)友邻县市区以县区名义组成的县级代表团来龙陵的接待工作,报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办、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县接待办及相关部门实施。
(九)重要外来投资和经济文化合作团体的接待工作,除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外,原则上由对口部门或来宾负责。
第三章
接待信息传递
第八条
接待信息是指来龙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来龙主要目的、行程安排及要求、联络人姓名及电话等,应尽可能了解客人的工作、生活习惯。
第九条
接待信息传递坚持归口逐级上报的原则,客人来龙陵后的活动信息传递坚持从上往下逐级传达的原则。
(一)接到客人来龙信息的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向领导报告,领导审阅签批后,及时将信息向接待办传递。
(二)县委办、政府办将接待审批单送有关领导签批后传递县接待办。
第十条
接待信息传递要及时、准确、完整和保密。二级以上接待任务信息必须加密传递。
第四章
接待方案的制定
第十一条
接待方案是执行接待任务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客人的活动日程、食宿行、迎送、会议安排等。
第十二条
接待方案制定程序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二级警卫以上接待任务
1.接到上级机要传真电报后,迅速呈送县委主要领导阅示。按照首长要求和省、市、县领导批示拟定接待方案(送审稿)。
2.拟定的接待方案(送审稿)按程序报县委办主任审核和县主要领导审定后,反馈市委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的接待方案,送县主要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制,分送来龙客人、市有关领导、市接待处、县有关领导、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部(省)级领导接待
1.相关部门接到通知或接待信息后,立即报告相应的五机关主要领导,按照领导批示或要求拟定接待方案(送审稿)。
2.接待方案(送审稿)按程序报相应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报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制,分送客人、县有关领导、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三)市级(正厅级)领导接待
相关部门接到通知或接待信息后,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按照领导批示制定接待方案,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相应的四办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四)友邻县(市)区以县区名义组成的代表团、考察团的接待。接到接待信息后,按照程序及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批准后由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组织实施。
(五)其他接待
1.邀请来龙的老领导、老专家,由相应的办公室主任负责,原则上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2.重要外来投资和经济、文化合作团体接待,原则上以对口部门接待为主。
3.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原则上由相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直接通知接待办安排。
第五章
一、二级接待任务方案执行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警卫任务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主要领导批准印发的正式日程安排参与接待,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各接待细节落实到位,联络畅通,安全保密,圆满完成任务。
(一)陪同接待
1.陪同领导按县领导审定方案实施,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
(1)接(送)站。五机关主要领导(一级任务)、五机关副职领导(二级任务),五机关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接待办公室负责人。
(2)住地迎(送)。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纪委书记,视情况通知县人武部部长及政委参加。
(3)陪餐。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纪委书记、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
(4)宴请。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纪委书记、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
(5)陪同视察。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纪委书记、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五机关相应办公室主任、县级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
(6)会议、合影。按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执行。
2.工作人员
(1)接待人员:一级任务4—8人,二级任务2—4人。
(2)警卫、医护、卫生人员:按任务要求安排。
(3)业务单位:视情况安排,一般不超过4人。
(4)记者:一级任务4人(其中电视台2人、网管中心2人);二级任务2人(其中电视台1人、网管中心1人)。
(二)接待联络要求
县委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县接待办公室具体负责整体接待安排的指导协调,提前对车辆调遣、住房安排、餐饮安排、宴会排座、接待值班、行李护送等工作定人定位。各相关部门按接待方案要求办理,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对宾馆和车队分别提出接待要求,参与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要注重仪容礼节,举止大方得体。首长外出考察时,须指定接待联络员随行服务。
(三)宾馆服务要求
1.宾馆迎送。宾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在住地迎(送)首长。宾馆各部门安排24小时值班,确定一名任务负责人,负责处理接待服务相关事宜,保证宾馆服务不出差错。
2.住房安排。接待任务住房应提前两天进行卫生清理和电视、电话、空调调试,消防安全检查,饮用水及卫生洁具等设施设备检查,确保各类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部(省)级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方案执行的
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部(省)级及其他重要接待的工作协调会,由相应的五机关一名领导率相应的办公室主任牵头召开。
(一)陪同领导
陪同领导按县领导审定批准的方案实施,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
1.接(送)站:相应的五机关领导、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县级对口部门、县公安局及接待办负责人。
2.住地迎(送):视情况安排。
3.宴请:视情况安排。(原则上一批客人宴请一次)
4.陪同考察: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5.出席会议:县级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乡(镇)领导。
(二)工作人员
1.接待人员:1—2人。
2.警卫、医护人员:视情况安排。
3.记者:1—2人。
4.对口单位:1—2人。
第七章
住宿、餐饮接待标准及礼品安排
第十五条
住房安排:来宾接待一般安排在县接待定点宾馆(酒店),厅(局)级以上领导安排三星及其以上宾馆。部(省)级领导安排套房,厅(局)级领导安排套房或单间。
第十六条
接待宴请:原则上一批客人宴请一次,领导会见时视情况通知新闻单位参加。
1.参加领导:县领导、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县级对口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
2.工作人员
(1)接待人员:1—2人。
(2)对口部门:1—2人。
第十七条
宴请标准
第十八条
工作餐标准
第十九条
礼品
礼品原则上不考虑。确需赠送的,报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八章
接待经费管理及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
设专项接待经费,由县财政核拨到接待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超支由县接待办按用途报请相关领导核拨,节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待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专项接待。
第二十二条
接待审批单一律由县委办、政府办主任签批。
第二十三条
经费结算
(一)食宿结算
1.专项接待费用,由接待办负责结算。
2.属来宾自负或来宾要求结付的接待费用,由来宾按接待办与宾馆(酒店)的协议价格结帐。
3.接待中来宾发生的租车费、文娱费、电话费、洗衣费等由来宾负责。
4.特殊接待任务,除县级领导、办公室主任交办外,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由接待办先安排接待,事后补批。无审批手续,事先又未说明的,自行处理。
5.需要到非指定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须事先报告办公室主任或接待办主任同意,未经批准,自行处理。
(二)会场安排
1.使用会场由牵头召开会议的机关或对口部门负责落实,按来宾职级、人数和县级领导要求进行设计布置,尽量做到简朴、协调、严肃、大方。
2.会场使用费及布置费用,由接待办结算。
第九章
接待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接待方案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参与实施接待方案的人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执行接待任务要按照轻车简从、服务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所有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接待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接待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努力提高接待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接待机关(含部门)必须加强对参与接待任务人员的政审、教育和管理。接待人员由接待办负责;警卫人员、新闻记者、医疗卫生人员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的接待方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变更,确需调整,须请示陪同主要领导审定。调整后的方案必须由牵头接待的五机关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领导、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十章
接待人员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工作要求
1.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做好接待工作。
2.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团结同志,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龙陵形象。
3.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热情礼貌,举止得体,积极主动向客人介绍龙陵县情,当好接待员、宣传员。
5.严格接待标准,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6.廉洁自律,切实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7.接待外宾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活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原发《龙陵县接待办公室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党办发〔2003〕21号文),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接待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