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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和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新闻出版、体育事业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文博、电影、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历史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实施方案等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指导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各类社会文化体育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和承办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负责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管理全县各类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指导和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五)管理全县文物事业,指导和监督全县文物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全县文物市场。
(六)管理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的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体育与旅游、经济的有机结合;监督管理县直文体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文化体育产业经营活动。
(七)管理全县文化市场,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宏观调控、证照发放、行业培训、稽查办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工作;对全县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违规等活动。
(九)贯彻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全县“扫黄”、“打非”工作;落实、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十)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本县的著作权纠纷;依法管理全县的无主著作权或民间流传的作品著作权;协助、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全县的活动;负责全县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十一)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十二)负责抓全县业余体育训练工作,组织好全县性运动竞赛,审定各项竞赛规程。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修缮工作。
(十四)负责文体系统统计、信访、信息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五)负责指导乡(镇)文化广播站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文化局、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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