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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活动禁止的行为


 
 

(一)买卖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八)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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