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经普办字〔2004〕30号)、《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04〕6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龙陵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经济普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为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水平,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认真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县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经济普查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龙陵县人民政府设立龙陵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龙陵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三)邮政、银行、保险、证券、军队、武警等系统的普查机构和职责按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进行。
(四)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普查办公室,配合当地普查办公室做好本企业的普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四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第五条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六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为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七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
(二)纯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即不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虽然不列入普查范围,但为了建立完整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纯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要填报其基本情况表,包括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九条
经济普查必须以单位清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同时进行普查。
第三章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经济普查按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从行业(或专业)可划分为: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
1.
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2.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3.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4.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5.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6.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8.
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
9.
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
10.
科技统计分类与代码
11.
统计上单位划分规模的规定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5.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原则上按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但建筑业、房地产业、水上交通运输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法人单位必须填报归属行业(或专业)的全套法人单位普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应负责组织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第十五条
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组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政府行为;
(二)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落实普查方案、人员选调培训、数据处理和普查业务技术指导等;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相关部门的协调;
(四)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经济和物资保障;
(五)县工商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各类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登记注册资料;
(六)县国税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七)县地税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营业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八)县编办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
(九)县民政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十一)县城建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龙陵县经济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各乡镇经济普查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聘用或抽调具有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普查主要步骤
第十八条
普查登记前进行单位清查。
(一)由编制、民政、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建设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做好被调查对象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资料交换制度。
(二)基层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名录库数据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变动资料,进行核对、补充、调整,剔除重复单位,整理出完整的《清查单位名录底册》。作为单位清查的主要依据。
个体经营户清查暨普查以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个体经营户名单作为清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三)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龙陵县经济普查普查区的划分实施规定》。各地经济普查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清查前要划分普查区、调查小区,并绘制示意图和编号,确认普查区、调查小区行政区代码,普查员按照普查区、调查小区进行单位清查。
第十九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按工作进度分期、分类培训普查员。
第二十条
单位清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各级普查机构要以普查区或调查小区为单位,对辖区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逐一进行核实清查;与已经建立的《清查单位名录底册》的单位名录相核对,然后整理出《普查单位名册》。对没有法人代码的单位,由县级普查办公室赋予临时代码。
第二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暨普查。
第二十一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龙陵县经济普查普查表填报办法》。各地经济普查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分类做好普查资料填报和入户登记工作。
(一)在实施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参加相应的填表培训和领取相应的普查表。
(二)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三)企业填表人在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核对”:单位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资料核对,对差异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业填报人员对上报的报表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的报送要求,按时将普查表报送到相应的普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上报普查数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填报、审核无误后直接上报县普查办公室。乡(镇)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其余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的普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验收、整理上报至县普查办公室。
第六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五条
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质量控制应包括对人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分表收表、审核整理、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与普查资料出版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县的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全县及各乡镇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对经济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七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开发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经济普查公报,须经上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对外提供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认可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组织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也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八章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第三十二条
龙陵县经济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经济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组织试点、编印教材、划分普查区、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普查物质准备、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准备工作、课题研究准备工作等。其中:单位清查于11月底前完成,个体经营户清查暨普查于11月15日至11月30日前完成。
(二)2005年1—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表、整理、审核、复查验收、汇总上报和事后质量抽查。包括两方面,一是普查范围质量抽查,检查普查单位的重、漏报情况;二是对普查表质量抽查,检查基层表主要指标的漏填、错填、漏录和错录情况。
(三)2005年3—7月为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各级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的汇总上报。
(四)2005年8月—2006年年底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普查公报、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编辑普查资料汇编、撰写普查工作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名录库开发应用、完成经济普查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等。
第九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调查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由龙陵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普查小区的划分实施规定
一、划分原则
普查小区划分的基本原则为:按行政区划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就近原则。
(一)乡镇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普查区域。
2、乡镇普查区域应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乡镇普查区域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县内划分的乡镇普查区域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全县行政区划范围。
3、对于座落在县内,独立于乡镇行政管辖的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为乡镇级区域,应遵循地域原则,划入所在乡镇进行普查。
4、乡级区域的命名,以建制乡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以建制镇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以建制镇的名称命名,以“镇”结尾。
(二)普查区划分原则
1、以每个乡镇划定的普查区域为一个普查区。可根据普查区普查对象数量多寡的实际情况,再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尽量不打乱居、村委会
(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行政管辖区域。
2、普查小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连的、连续的、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普查小区之间不能重叠和遗漏,同一乡镇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小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镇的行政区划范围。
3、乡镇区域内没有设置居、村委会的地区,如新建住宅开发区,在考虑完整地域原则和普查规模的基础上,划分出普查小区,或者将这一地区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居、村委会的所辖地域内进行普查。
4、对座落在乡镇区域内,独立于居、村委会管辖的所有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居、村委会所辖地域内。若确属普查工作需要,可单独划分为普查小区。
5、各普查区内军警营房区应单独划为普查小区。
6、普查小区的命名,以居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小区,以居委会的名称命名,以“居委会”结尾;以村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小区,以村委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对于没有设置居、村委会的地区划分成的普查小区,以实际名称命名,末尾加“虚拟居委会”或“虚拟村委会”字样,以示区别。本乡镇区域内的普查区名称不得重复。
(三)城乡结合部地区普查区域的划分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部分复杂区域,不易划分普查区。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可根据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特定方式对普查区域进行划分,普查区域的划分要作到不重不漏。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应将特定划分方式报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
乡镇的地域交叉。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乡镇地域没有明显界限的问题。在划分普查区域时,乡镇间应进行协商,找一条比较明显的道路作为界限。
二、工作要求
1、在划分每一级普查区域时,各级普查机构应到现场进行勘察,明确区域边界。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应本着普查工作的需要主动协商解决,在确保没有空白地域,明确其归属后,双方应签定协议书,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对有争议的地方,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协调后下发裁定书。
2、各级普查机构应绘制普查区域地图。小区地图应详细标出普查小区的四至,即建筑物和地标名称、道路、街巷名称。
3、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小区域划分完毕后,应组织编制本乡镇区域内“普查小区名单”。编制名单时,各乡镇级区域和普查小区名称的排列,应尽量与行政区划代码的顺序一致。
4、经济普查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只作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各阶段不得改变。
普查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一、普查员的基本要求和配备原则
对普查员的基本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最好从事过会计、统计等工作;有过个体经营经历、家庭成员或亲属中有个体经营户者优先考虑。
普查员由乡、镇经济普查机构负责选调,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不少于两名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单位数量的多少,可适当增加普查员。
二、普查员工作职责
1、认真参加乡、镇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工作流程、调查方法、调查方案、相关的标准和数据质量评估方法。
2、在乡、镇经济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明确普查区或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掌握普查区域内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3、负责所在普查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要重点掌握普查区内商住两用楼中商业或集贸市场的普查对象,不能遗漏。在对个体经营户上门清查的同时,采取询问填报的方式填写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4、负责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上门询问填报工作。
5、协助所在普查区域内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分发、收集、催报和初审工作。
三、必备的技能知识
1、经培训后,能熟练掌握经济普查的方式与方法,掌握划分普查区、清查、普查登记、审核等技能。
2、熟悉各种调查表式及指标解释,能够解答普查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普查员的管理
普查员由乡、镇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管理。选调的普查员必须经过相关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测试者方能正式聘为普查员。聘用须由乡、镇经济普查机构与普查员签定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聘用协议和发放聘书后为正式普查员。
五、纪律与处罚
1、普查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聘用期内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规定、程序、方法履行普查员工作职责,对调查中得知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体户的经营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普查资料对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清查暨普查过程中,必须按相关的程序、方法进行,要以人为善,热情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力戒态度粗暴。
3、在聘用期内服从乡、镇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和调动,按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有关的规定、办法和程序搜集、填报相关资料(表),不得编造调查资料、数据,也不能随意改动数据。
5、必须完整地保存和完整地移交调查结果(资料、调查或普查表)。
6、若发现违背上述要求的行为和因违背上述要求造成结果严重失实或漏(重)登、漏(重)统的,乡镇普查机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实施办法
一、清查的对象范围
清查的对象是县内从事第一、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经营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即:本地区内除农户外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务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
(二)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审批手续,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不包括纳入比照法人单位处理已经进行普查的个人合伙企业);
(三)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证书》的个体经营者;
(四)市场内由市场管委会统一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只有摊位证的个体经营户;
(五)城管部门认可,由街道管理的下岗职工经营摊点(一般在室外经营);
(六)已在公安、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卫生、教育、司法、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个体经营者。
二、表式和调查内容
本次清查的表式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清查的基层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个体户经营情况调查表”共3张,用以收集填报本次清查范围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年末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
三、清查的原则
本次经济普查试点清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业、道路交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法人不在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只参加当地的清查登记。
四、清查的时间安排
经济普查清查摸底调查的时间定于2004年11月15日底前完成(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五、清查的步骤
第一步,建立《清查单位底册》。
经济普查的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县普查办的指导下,以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为基础,与工商、税务、编办、民政、技术监督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教育、科技、建设、交通、劳动保障、司法、通信管理、工会等部门,以及对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性审批权的冶金、地质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单位名录资料并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和邮政部门提供的从事银行、保险、邮政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单一起进行核对、补充、调整,剔除重复单位,整理完整的普查单位名录,编制区域的《清查单位名录底册》,作为单位清查的主要依据。
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民政、编制、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民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清查,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同时进行,并填报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表(629表)。
第二步,划分普查小区。
划分普查小区应与建立清查单位底册同步或提前进行。普查小区应编号,确立每小区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试点区以最新的详细行政区划图为底图,标出各普查区的区域及名称,并绘制出《普查区区域地图》和《普查区示意图》。在《普查区区域地图》上标注出按社区、村委划分的普查小区,在《普查区示意图》上应标出普查小区内主要道路、街道、巷以及所有建筑物的名称,如居民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商业网点、宾馆、医院、体育馆、绿化地带、娱乐场所等,并标明各普查小区的范围;如有军队、武警营区的营运场所,则应单独标出作为普查小区。普查区地图的比例不做统一要求,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绘制工作完成后,应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重点是核对边界是否正确,位置是否准确,区域内建筑物有无遗漏。
第三步,清查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1、普查员要在各社区、村委会普查试点机构和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做好清查登记前的物资准备工作。
2、清查前应由普查机构组织各普查小区的普查人员与小区内的各物业管理公司、批发零售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就清查工作进行协调。如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摊位情况,协助确定清查时行走路线并在清查时协调被调查者与普查员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与业主不在的单位(户)预约等。
第四步,进行“地毯式”清查。
单位清查暨个体经营户普查填报前,各普查小区普查组织机构或普查指导员应事先制定好调查路线图。以《清查单位名录底册》为基本依据,各小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根据名录资料在社区、村委会、市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配合下开展清查。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普查办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根据普查区示意图和制定的调查路线,逐户逐室(包括居民户)对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的清查,并据实逐项填写清查登记表。对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同时,直接进行普查登记。
在入户清查过程中,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有关保密规定,以消除被调查对象的顾虑。对于清查名单地址上有而找不到的单位,要注明去向(如:搬迁、撤销、合并、停业等);对于找到单位而负责人不在而无法登记的,要约好时间另行上门登记。
清查后进行查漏补缺,然后各普查小区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和个体户经营情况调查一览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自行评估、核查后,分三类装订编号整理上报至普查区,再报至普查办公室。乡镇普查办公室分别将各普查小区按编号顺序装订好,上报县普查办公室。
第五步,编制《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底册》。
审核后,经普查办负责录入并生成本次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各种汇总名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果的综合表及详查用的抽样框,以此作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发放、普查登记及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依据。
第六步,查漏补缺和质量抽查。
清查结束后立即对入户清查阶段没有找到的调查对象和可能有疑问的区段进行查漏补缺。县普查办公室将在每个小区抽取若干地域核查清查及填表登记的质量。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登数量超1%,个体经营户漏登超过2%的,清查摸底工作要重新进行。
六、组织实施
1、组织方式
单位清查工作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培训业务骨干,各乡镇普查办公室在县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其下的各普查小区的普查人员实施单位清查工作。
2、实施方式
单位清查摸底工作实行在地原则,采用地毯式扫描的方式进行,即由各普查小区的普查人员对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体户逐户清查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业务培训和熟悉普查区域情况
经培训后,普查员要熟悉普查区域环境,掌握清查业务的方法和技巧,明确自己工作范围和工作步骤。普查员必须了解掌握:①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③普查区的地理界限;④本普查区的行政区划;⑤清查用各表填报的单位条件和各个指标的内涵等;⑥各工作阶段入户询问填报的数据评估方法。
4、单位清查
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统称为调查户)都必须进行查访,向调查户宣传普查。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普查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则由普查员核对其登记注册的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纳税表等材料,根据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不同分类填写、发放清查表。个体经营户的清查也既是普查,应由普查员以询问的方式填写,并由普查员签名确认。
从事银行、保险、邮政等系统内、外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参加单位清查,并填报普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应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对租用营区内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单位进行清查。从事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军队、武警所属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由其各自的主管部门普查,当地普查机构在清查时只对这些单位做出标记,不再对其进行普查登记。
5、报表上报
查漏补缺后各普查小区将审核过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个体户经营情况调查一览表”分别装订、编号,整理成册,报送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6、分类建册
由县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力量对清查数据进行审核、编码、录入,建立普查区单位分类清册。对未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重查。
7、清查工作的质量抽样
经济普查区要按照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在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协助下,认真组织实施清查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研究,统一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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