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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审计局文件

龙审发〔20056


 

龙陵县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严格审计纪律,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审计风险,树立和维护审计机关独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依照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帮助联系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却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据实向被审计单位支付所发生的费用。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办公条件除外)。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含土特产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赔,科室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二)视情节轻重,按《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

(三)对一般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按照局党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科室,科室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在科室内检查领导责任,并取消科室及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人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资格;情节严重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和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讨,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科室人员、审计组成员对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科室、审计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科室责任人、审计组长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党组定期、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抽查,并受理社会举报事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罚责任人违规金额2倍的外勤补助。

五、每个审计项目,审计组必须把本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的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六、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以上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龙陵县审计局执行审计纪律举报电话:

08756121659

08756127456

08756128676

 

主题词:审计工作  纪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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