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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负责本部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行风建设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⑶负责本部门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
⑷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⑸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⑹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其它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⑺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证券、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
⑻依法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⑼依法实施合同鉴证监管,组织监管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⑽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⑾依法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管理。
⑿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负责案件核审、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
⒀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指导和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个私经济协会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⒁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