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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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