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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和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确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于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政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拥有的权利
1、对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政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政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出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被检举、控告人在党、政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配合党、政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收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收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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