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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受理


 
 

一、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是一种非诉讼上的申诉,是当事人因不服行政纪律处分而提出的申诉。主要包括两类:

1、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包括:

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提起,如当事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

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

属于受理该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程序性条件,包括:

申诉人应在受到行政处分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则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即丧失;

申诉人应提交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及提起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应提供所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监察机关对申诉书的处理

监察机关收到申诉书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1、认为申诉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应予受理,并告之申诉人;2、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3、申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4、认为申诉书不符合要求或是内容未写清楚的,应把申诉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四、监察机关处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一)监察机关处理申诉的程序。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实行复查、复核两审制,即申诉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受理的监察机关应予审理,并作出复查决定。如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则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则应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监察机关对申诉的处理方式。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建议原决定机关对原决定予以维持或者变更或者撤销;二是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原决定直接作出维持或者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三)监察机关对申请复查、复核的申诉案件,审查处理的要求、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条件,相同于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的复审、复核。

监察机关的职责除了本章第一、二、三、四节所述外,还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职责,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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