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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职责的履行


 
 

对国家行政机关在守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

一、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检查的基本方法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实施检查,一般采用下列五种方式:1、听取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检查笔录;2、查阅涉及检查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复制留存;3、实地察看问题发生的现场,以充分了解和掌握问题发生的前因后果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察看的结果应做出勘验笔录,以备查证;4、运用适宜的方式向群众作调查访问;5、召开有关检查事项的专门会议,组织涉及检查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检查活动,进一步检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思路。

(二)检查的一般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立项是监察机关依法确定检查事项的活动。立项应当写出立项呈批报告,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立项报告中应写明检查事项的涉及单位,检查事项的主要内容,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等,

2、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事项、检查的目的、检查的要求、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检查的时间安排以及检查人员的组成等。

3、培训检查人员。使检查组全体成员熟悉三方面内容:一是被检查单位的性质、职责和任务;二是开展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三是与检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4、组织实施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检查活动,视察了解和询问有关情况,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对照分析,找出检查对象在守法和执法中的问题所在,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研究改进工作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意见。

5、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组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检查核实的问题及其性质;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待检查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的态度;处理意见等。

6、作出检查处理。凡属监察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可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直接处理,需要进一步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要予以立案;对属于被检查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是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处理的事项,则应向被检查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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