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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程序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依次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处理四个阶段,各阶段互相衔接,缺一不可。在完成上述四阶段工作后予以结案。

(一)立案

立案,即案件的成立,标志着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的开始。立案必须是建立在已掌握违纪线索与材料并经过初步审查的基础上。

1、违纪线索与材料的受理

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涉及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这些线索和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2)上级机关交办的;(3)有关机关移送的;(4)行为人自述的;(5)监察机关发现的。

2、初步审查的目的及处理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其目的在于为决定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初步审查一般是对违纪线索和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分析判断其真实程度和可靠性。如材料还不足以作出判断,则可进一步通过适当方式向举报人、知情人和被调查人所在组织进行了解,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经初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认为确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2)认为举报线索、材料失实,违纪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及时了结;(3)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4)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及是移送司法机关。

3、立案的条件和审批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法定条件方可立案,实施案件调查。

1)立案调查的对象必须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并且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

2)认为立案调查的对象具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凡立案的案件,均需由承办调查案件的部门填写《立案呈批表》,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要案件的立案,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是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二)调查

调查是行政监察机关案件调查部门运用法定的方式、手段和措施对已立案的案件所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整个调查过程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制作调查报告直至移送审理。

1、制定调查方案

案件调查方案是组织、指导开展调查,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行动方案,是调查活动的全盘规划和办案人员行动的依据。制定调查方案,有助于加强调查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但制定的调查方案,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还需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加以调整和补充。调查方案主要应包括:(1)调查人员的组成。(2)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3)调查的步骤和方法。(4)拟采取的调查措施。(5)其他需考虑的问题。

2、实施调查

实施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

1)收集证据,即调查部门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获取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客观、全面。

2)查明事实,就是要查明违纪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违法违纪程度、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以及违纪人作案后的态度等。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允许被调查人申辩。必要时应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3、制作调查报告并移送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等。

调查报告完成以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与案件其它材料,包括全部证据材料,被调查人对调查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办理各项法定手续的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三)审理

审理是行政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案件所进行的核对事实材料、审查判断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提交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或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一项专门活动。案件审理是为保证案件质量和正确行使监察职权而采取的内容制约措施。

案件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严格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

1、受理移送案件。即案件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接受,并办理受理手续。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2)认为需要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2、审核案件材料。即案件审理部门的承办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核。着重分析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否已清楚;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据是否完整、充分、准确;对违纪事实性质的确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精神相符;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与被调查的违法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其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调查活动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3、补充调查和补办手续。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关证据、材料还不足或手续不完备,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可以通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必要时,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也可自行调查或者补办手续。

4、制作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是审理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后,提交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或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审理报告形成后,应连同案卷一并呈报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对于重要、复杂的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

审理部门讨论案件,如意见不能统一,在报送审理报告时,应将所存在的不同意见一并报告,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或审理委员会作最后决定。

(四)处理

处理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调查、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

1、政纪案件的处理方式

1)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3)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均要作出处理决定;

5)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6)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7)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案件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直接行使行政处分的程序

依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其程序如下:

1)对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2)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

3)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4)对于由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人员的违纪案件,属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由查处的监察机关建议查处对象所在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再由查处的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属于由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查处的监察机关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监察处理文书的制作和送过

1)监察处理文书的种类有以下两种:

监察决定。主要用于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行政处理(如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非法所得)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

监察建议。主要用于监察机关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2)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送达的方式有:

直接送达:由监察机关派专人将监察文书面交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留置送达:即当受送达人不在或拒收监察文书时,送达人可将监察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所在单位;

邮寄送达:由监察机关将监察文书通过邮局用挂号信件寄给受送达人或是其所在单位;

委托送达:在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可委托其他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五)结案

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1、撰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案件来源;立案机关;调查工作简况、案件主要事实、后果、性质;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应负的责任与对错误的态度;结论与处理决定;处分批准机关;送达执行情况等。

2、立卷归档。立卷要求做到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归档的案卷,应具备以下材料:批准立案的根据;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领导意见;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审查报告;处理决定;结案报告及其它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3、呈报、备案。对重要案件的结案,无论是给予、免予行政处分或是撤销案件,都应按规定履行呈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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